新闻传媒管理案例,新闻传媒管理案例分析

nihdff 2024-03-30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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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闻传媒管理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新闻传媒管理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结合事例分析心理控制法在新闻传播中的应用和效果。起到淡化作用?
  2. 潍坊新冠患者隐瞒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结合事例分析心理控制法在新闻传播中的应用效果。起到淡化作用

闲扯两句“国民收入”。

“六亿人每个月收入1000元”、“人均年收入3万元”。

新闻传媒管理案例,新闻传媒管理案例分析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说实话,我一点儿都不惊讶,这与我个人对于中国社会的认知是一致的。

如果您受过基本的思维训练,您还可以看出更深一层的问题:如果有六亿人年收入1.2万元,而人均收入“高达”3万元,那么,把这么大基数的“1.2万元”们拉高到三万元,六亿之外的这些人需要高于这个人均数多少钱?

这个数字算出来之后,您看看是1.2万元的几倍。

新闻传媒管理案例,新闻传媒管理案例分析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还是平均数的对比,如果您了解超高收入人群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所占比例,大概是没啥资格嘲笑任何一个国家贫富分化了。

从这个事例可以告诉我们,觉者以心制律,悟者以律制心,修行以行制性,悟道以性制行,强势文化为主导,无因果者无住而住,无欲而欲,弱势文化为依赖强势期望而入道,有因果者无不住而不住,无不欲而不欲!

所以,弱势文化者必自己悟到,否则,给他也拿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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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所淡化的是思想的生存机会,忍别人不能忍是一条线,能别人所不能是一条线,两线之间是生存生机。

新闻让所有人认识标准,并淡化自己的因果论,在行中求忍与能的真理验证。

我谈谈心理控制法在新闻传播中的应用和果效吧。起到淡化作用。

我想要学习老一辈的精神。邢质斌、罗京、李瑞英、李修平等,他们都是典范。练内功,扩大知识面。心里有数。就不会急躁。提高准确率。

潍坊***患者隐瞒致68名医务人员隔离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这种隐瞒病情(疫情)的害群之马,绝对不能姑息,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否则,就会有更多无辜的人受害,疫情也将难于控制。

隐瞒疫情(包括自己去过武汉行程),是拿自己的生命在开玩笑,同时也是无视他人生命健康的一种危害极大的行为,如果导致疫情传播,一般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重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有可能被处于极刑。

大家知道隐瞒疫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们就先不说法律责任,单说对自己的危害。首先,你隐瞒疫情病情,你就不能得到及时的医治,等到病情重了再去治疗,死亡的风险就会高很多。相反,如果你及时报告疫情病情或及时就医,就能在病情刚开始,也即是轻症患者,治愈率就高很多,几乎可以说接近100%的治愈率。实在搞不明白,为什么要隐瞒疫情病情,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隐瞒疫情病情害完自己,就接着害家人亲人。一个人得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首先感染的就是与自己亲密接触的人,跟自己亲密接触的人肯定是自己的家人和亲人。那么,一旦你隐瞒疫情病情,你的家人和亲人也就跟着你遭殃,甚至送命!

以上这么简单的道理,相信大家都懂,疫情面前一定要做到:早报告、早发现、早隔离和早治疗!千万不要做隐瞒疫情病情这种害了自己,又害别人的傻事!!!

据近期网络报道,已经有多起隐瞒武汉史或新型肺炎病情,致疫情传播的案例。

1月31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西宁后,故意隐瞒其及儿子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网友称为“毒王”的福建晋江男子张某某从武汉返回英林镇的家中,却谎称从菲律宾归来,此后他到处赴宴,后被确诊为***肺炎,导致4000多人因此医学观察。2月5日,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月14日,徐州张某从武汉返回徐州后,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并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短短数日,各地公安机关通报类似案件数起,相信全国各地类似案件不在少数。当事人严重缺乏责任心,放任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严重后果,对整个疫情防治和社会安全形成了巨大的侵害,其行为无论是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客观损害事实以及侵犯的社会法益等方面,均已经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上应当给予其否定性的社会评价。

一、刑事责任。

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仍然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向医护和防疫防控救助人员说明情况,置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行为可耻,必须严惩!

如果造成多人被感染并死亡,那么就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巨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规定可最高处以***!

按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致人重伤、死亡或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过失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行政责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的程度,可以最高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内拘留。

三、民事责任。

如果导致他人感染******肺炎,那么必然造成他人身体、精神和心理伤害!应赔偿他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致人残疾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首先记住这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罪名的刑罚期限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换句话说,这个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因此不要带着侥幸的心理。

刑法条文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其中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在这次疫情中,新型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

根据新闻报道可知,潍坊的这个患者隐瞒行踪、病情,且被确诊,那么他显然是一个危险的“行走的传染源”,根据其行为可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闻传媒管理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闻传媒管理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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